公司及商業事務
合規與企業管治
民事訴訟
蕭坤賢律師專注于公司商業及監管合規領域。蕭律師的執業經驗涵蓋上市公司合規及跨境業務拓展事宜。她亦具備訴訟及金融服務監管機構的背景。蕭律師曾處理涉及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會計及財務彙報局及廉政公署的調查。
為一家中國內地公司就其擬拓展香港業務提供法律意見,包括審閱與土地相關的許可安排,並就其在香港經營相關業務所涉牌照及監管合規要求提供法律意見。
為一家香港上市公司提供上市合規法律意見,就遵守聯交所上市規則及草擬公告等事宜提供協助。
代表一家知名會計師事務所,處理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簡稱證監會)、會計及財務彙報局及廉政公署因其涉嫌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277條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而同步提出的調查。負責統籌跨機構監管應對策略,處理程序中同步的法律專業保密權事宜,並就客戶的披露義務及答辯立場提供法律意見。
代表一家持牌法團及其董事,處理證監會與廉政公署因其涉嫌內幕交易同步進行的調查。就法律專業保密權提供意見,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183條準備書面回復,並處理與各法定機構之間的通訊往來。
為一家香港上市公司,就因建築及服務合同糾紛引起的違約索賠,在高等法院對承包商展開訴訟程序,並就離職高級雇員的退出安排及離職後義務提供法律意見。
為一家中醫醫療集團,就醫療疏忽索賠提 供法律意見。
為一名當事人,就遺囑效力爭議提供法律意見。
代表一家主要支付網關服務商,就追蹤及追討被挪用虛擬資產在高等法院提起訴訟。協助準備以單方面聆訊方式申請資產凍結強制令及臨時禁令,禁止在實質申索裁決前資金消散,並尋求基於建設性信託及不當得利的救濟。
為一批小股東,就董事違反受信責任及董事職責(包括涉及一系列關聯交易及向第三方提供擔保)提出禁制令申請及其後的高等法院訴訟,提供法律意見。
代表一家公司及其董事,在涉及逾1,100名受害人、合計投資額超過2億美元的涉嫌龐氏騙局中,參與高等法院及上訴法庭的多方訴訟。負責草擬相關法律文件,並就同步進行的民事侵權責任與監管法律風險的交叉事宜提供法律意見。
代表一家知名會計師事務所,就因挪用客戶資金引起的專業疏忽索賠在高等法院進行答辯。
代表一家中國內地公司,就貸款協議糾紛在高等法院應訟,並同步處理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程序。
代表一家香港主要建築公司,在區域法院就一宗於受管理場所內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抗辯原告提出的疏忽、違反法定責任及違反合同與普通法責任的索賠。
代表一家私人公司的其中一名董事股東,在區域法院因公司僵局對另一名董事股東提出訴訟,以共同意圖、信賴承諾以致蒙受損害及出資為由,申請宣告該公司名下的土地及物業須以法律構定信讬方式為原告單獨持有。
代表一名董事及一家公司,在高等法院就申請宣告向公司註冊處提交的法定表格屬無效及無約束力,並就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651條要求更正公司註冊資料的申請進行答辯。
代表一名物業業主,于區域法院針對被許可人提起訴訟,指其於授權合約終止後拒絕交回物業空置管有、非法續留佔用,及因被剝奪物業使用及享用權益而產生的損害賠償。
代表一家持牌法團,在區域法院就物業按揭進行強制執行訴訟,追討未償還貸款本 金及應計利息,並於借款人違約後申請命令交回按揭物業的空置管有。
代表一名當事人,就針對其提出的破產呈請及涉嫌違反貸款協議而提出的簡易判決申請進行抗辯。
為一名證監會牌照申請人,就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申請第4類及第9類受規管活動牌照,以及相關持牌後合規義務,提供法律意見。
為一家持牌法團,就其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所須遵守的內部監控架構、監管申報義務及合規基礎設施,提供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