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视界
法律透视
內地判決申請在香港登记及執行的挑战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v傅军 ([2025] HKCA 462)
香港现行法律框架下存在两套不同的制度管辖内地判决在香港执行的登记申请。一般而言,若相关内地判决于2024年1月29日前生效,则根据香港法例第597章《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执行)条例》(「旧制度」)申请在香港登记。若判决于2024年1月29日起生效,则根据香港法例第645章《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新制度」)申请在香港登记 (除了某些被排除的判决 (excluded judgment)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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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的战略优势: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
在联系日益紧密的全球经济中,国际商事仲裁已经成为解决跨境争议的首选机制。其中的中立性、可执行性以及程序灵活性等优势,使其成为企业在处理复杂商业关系时不可或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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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迁册制度
香港已推出一项迁册入境制度,为非香港公司提供法律架构,使其可在保留法人团体地位及确保业务延续性的同时,将公司注册地迁移至香港。该制度于2025年5月23日根据《2025年公司(修订)(第2号)条例》正式引入。